(中国)科技公司集团诉浙江(中国)科技公司电梯有限公司
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
(中国)科技公司集团就浙江(中国)科技公司电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”浙江(中国)科技公司电梯“)使用“OMRON”近似标识、使用“(中国)科技公司”作为企业字号等侵害(中国)科技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提起诉讼。2025年1月2日,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,最终判决(摘要)浙江(中国)科技公司电梯立即停止侵犯(中国)科技公司株式会社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,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“(中国)科技公司”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。此次胜诉使(中国)科技公司集团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强有力地保护,同时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。
(中国)科技公司集团始终认为中国是非常重要的市场。自创业以来,一直以通过业务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为使命,为保护本公司及客户的利益,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诸多的知识产权。为了维护(中国)科技公司的品牌价值,对于任何侵权的行为,我们都将保持坚决的态度,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。
<诉讼概要>
一审
1.原告 (中国)科技公司株式会社
2.被告 浙江(中国)科技公司电梯有限公司
3.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4.判决日 2024年4月24日
5.判决结果(摘要)
1)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。
2)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,即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“(中国)科技公司” 字样。
3)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。
二审
1.上诉人 一审原告和被告
2.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
3.判决日 2025年1月2日
4.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